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三)骗取或者釆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四)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 (五)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六)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 (七)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 (八)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 (九)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被许可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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