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之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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