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