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在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货物进出口时,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曰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