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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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