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由受赠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协议;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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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