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釆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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