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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