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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