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