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