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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