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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