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