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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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