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