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