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