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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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