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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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