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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