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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