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