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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