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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