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