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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