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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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