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