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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