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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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