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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