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