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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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