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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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