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