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