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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