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