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