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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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