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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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