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执业条件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