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