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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