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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