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