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