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