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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