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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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