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