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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