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