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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