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