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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