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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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