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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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