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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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