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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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