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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