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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