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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