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