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