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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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